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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罚之一。即流刑兼刺面(黥)、决杖等附加刑。被刺配者遣往边地服役终身。刺配之刑始于五代时期之后晋天福年间(936—943),至宋代,使用日趋广泛,其刺配之法更加严酷。明代邱浚(jùn俊)《大学衍义补》云:“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元代亦有刺配之刑,至明代为刺臂、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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