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院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院试 是清朝童试中最后一个阶段的考试。因主持这一考试的学政称提督学院,所以称之为院试。院试中又有岁试、科考之分。岁试是学院考查童生平时学习情况的考试,科考是在乡试前举行的从童生中选择生员的考试。考试分两场。第一场为正试,考两文(四书文,孝经论)一诗(五言六韵诗),第二场为复试,考一文(四书文)一诗。考试结果揭晓名为出案。录取者即为生员,送入府县学官,准备参加乡试。院试录取的生员名额,与考生当地之文风如何以及钱粮丁口多少都有关系。如清初规定,将府、州、县分为大中小三类,各类取录的名额很不相同。顺治四年(1647年)规定,大者40名,中者30名,小者20名。十五年(1658年)又规定:大府取20名,大州、县取15名,小州、县取4至5名。 院试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一种科举考试。曾经府试录取的童生可参加院试。以学政称提督学院,故名院试,又以旧制称提学道,故亦沿称道试。报名等手续与府县试略同。学政于驻在地考试就近的府、县; 其余各府,则以次分期案临考试。正场一场,复试一场,揭晓名为出案。录取者即为生员,送入府、县学宫,称入学,受教官的月课与考校。见《清通典·选举五》。 科举考试 科举考试举(贡举;试举) 闱(文闱;琐闱) 较文 场事 大比 奏名鹿鸣 锁院 科考 科试 科第 鱼龙阵 ☚ 考试 应考 ☛ 院试清代童生试的第三阶段考试。凡经县试、府试两次考试录取的童生,即可参加由各省学政主持的考试。因学政别称提督学院,故名。童生报名、填写履历、取五童互保、廪生保结等项,与县试、府试略同。乾隆五十七年(1792),又增加派保廪生一项,以防止认保廪生舞弊。正场考四书文二篇,五言六韵试帖诗一首。初选有名者还需复试一场,录取者即可入府、州、县学,成为生员。参见“县试 院试 院试明清时期童生试即府、州、县学生员入学资格考试的最后一级考试。明代院试由各省提学官主持,考试对象为府试取中的士人,考试内容一般为四书文、五经文、论、策各一篇。院试取中方能取得府、州、县学生员的资格。清代院试由各省学政主持,因学政又称提督学院,故名院试。凡经府试录取者,即可参加院试。因故未能参加县试、府试的士人,补考一至二场后,亦可参加院试。报名手续与县试、府试略同。届时,由学政分别到所属州府就近考试,以当地州府长官为提调,学署教官为监试。分两场:第一场为正场,试四书文两篇,五言六韵试帖诗一首;第二场为覆场,试四书文一篇,五经文一篇,五言六韵试帖诗一首。若能默写《圣谕广训》百余字,可免试五经文。院试揭晓名为出案,依入学名额录取,其第一名称院案首。正式录取者即为生员,亦称“秀才”,由学政拟定名单即“红案”,分别发往府、州、县学肄业,称为入学。 ☚ 府试 帘试 ☛ 院试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对府试录取的童生的考试。因学政又称提督学院而得名。由学政巡回各府进行,正、复试两场,录取者称秀才,即为生员,送入府、州、县学肄业。 院试明清时期童生考生员最后一试。明代称道试,清代因督学称部院,故谓之院试。由提学道(清雍正四年后称学政)主持。凡经府试录取的士子均可参加此试。就近提学道驻地的府州县考生在提学道驻地应考;其余府则由提学道分期案临考试。考两场,正场一,复试一,试毕揭晓,为出案。录取者即为生员,送府、州县学官,称入学,受教官的月课与考校。 院试明清时科举考试的方式之一。明制,两京浙江设学院,余设学道,清初因之, 后各省均改为学院, 院试由经过府试录取的士子参加,以学政主持考试,及格者分入府州县学肄业,称为附生,为初级生员,其后年久资深有廪生、贡生等名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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