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8章30条。主要内容: (1)规定高等法院是边区的司法机关,受边区参议会的监督和边区政府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2)高等法院设院长1人,由边区参议会选举,并由边区政府呈请国民政府加委。管理边区司法行政,监督及指导本院一切诉讼案件之进行,以及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违法之惩戒等事项。内设检察处、民事法庭、刑事法庭、书记室、看守所、总务科等机构。刑事、民事庭各设庭长和推事,独立行使审判权。必要时还可组织巡回法庭。(3)高等法院依法管理重要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之上诉或抗告案件,以及非诉案件。(4)高等法院内设检察处,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独立行使其检察权,负责案件之侦查、裁定,并提起公诉,担当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并监督判决之执行。条例对加强边区的司法工作及巩固抗日革命根据地政权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其他抗日根据地设置司法机关的范例。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的法院组织法规。1939年4月4日颁布施行,共八章二十九条,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由参议会监督和边区政府领导,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管辖重要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的裁定而控告的案件以及非讼事件。院长由参议会选举产生,下设检察处、民事法庭、刑事法庭、书记室、看守所、总务科和劳动感化院。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各设庭长和推事,独立行使审判职权。检察处设检察长和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职权。书记室设书记长和书记员,在院长领导下执行职务。看守所设所长及看守员,负责管教已决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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