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边区政府公布。共21条。主要内容:为发扬民主政治、提高行政效率起见,边区政府可在2个县以上的行政分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负责督察和指导分区各县地方行政规划和创办分区内各县兴革事项;巩固地方治安;部署抗战工作;督察各县经费收支情况;召集分区行政会议;考核所属各级行政人员;处理各县争议及有关事项;推行边区现行法令。专员公署设专员1人,必要时得设副专员1人,由边区政府派任,或令驻本分区军事长官兼任,或令本分区县长1人兼任;设秘书室及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粮食、保安等科,秉承正副专员之命,分掌各项工作。1943年2月,边区参议会对条例作了修正。将全边区行政区域划为5个行政区,分设专员公署,为边区政府的代表机关;将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粮食等5科管理的事项并入第一、二科,使机构更为精简,职责范围有所扩大。条例并规定在军事隔绝时期,专员可以独立行使职权,事后呈报边区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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