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粮食局各级仓库管理办法抗日民主政权粮政法规。1941年11月25日公布。4章14条。规定仓库之裁撤或设立,须经粮食局核准,各级仓库受粮食局科之领导及当地政府之监督。该办法具体规定了仓库收粮、保管及支付程序,仓库管理人员应注意仓库空气流通,谨防粮食霉烂、鼠患、虫害、盗窃等事发生。存库公粮之消耗比率,不得超过存粮总数的千分之一,转运消耗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如发生意外灾害或损失,应立即向直属上级呈请查办,不得隐匿迟过3日。仓库管理人如未奉到粮食局之正式支粮证或粮票时,绝对不得将公粮出借,任何机关部队亦不得随便挪借。仓库人员须常住仓库所在地,不得擅离职守。如不遵守上述规定,得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