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法规。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修正,1942年4月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8章31条。主要内容:各级参议会参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但同级政府在必要时可聘请不超过议员总额1/10的、勤劳国事及有名望的人为议员。边区及县(市)参议会分别选举正副议长各1人,主持全会工作;但开大会时,得选举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帮助正副议长进行会务。边区及县 (市) 参议会,除正副议长为当然常驻议员外,还应在这两级议员中选出7名和3名常驻议员。常驻议员的职权是:处理常驻会日常事务;监督同级政府对参议会决议案的执行;听取同级政府的按期工作报告;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与询问;派代表出席同级政府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决定召集参议会临时会议等。乡市参议会采立法行政合一制不设正副议长,开会时推选主席团3人主持会务,乡市长为当然主席团成员。边区各级参议会开会时设秘书处、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各种提案审查委员会。边区参议会的职权有:选举和罢免边区政府正副主席、政府委员和高等法院院长;监察及弹劾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创制及复决边区单行法规;批准关于民政、财政、粮食、建设、教育及地方军事各项计划;通过边区政府提出的预算并审查其决算;决定征收废除或增减地方捐税;决定发行地方公债;议决边区政府主席、政府委员会,及各厅厅长、高等法院院长提交审议的事项;督促检查边区政府执行参议会决议事项;决定边区重要兴革事项;追认闭会期常驻会,及边区政府主席或政府委员会关于紧急措置的重要事项。县(市)、乡市参议会的职权分别为11项和7项,与边区参议会相同或类似。边区及县(市)、乡市参议会的会议,分别为1年、半年和两个月召开1次。但边区县 (市) 参议会当有各该同级政府或参议员1/3以上的请求,或有各该管辖区域内民众团体联名请求,以及经各该参议会常驻委员会决定时,得召开临时会议。边区、县(市)、乡市参议员的任期,分别为3年、2年、1年,期满后改选,得连选连任。各级参议员在任期内,除现行犯外,非经各级参议会或常驻委员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罢免。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1942年4月边区政府公布的。共8章31条。主要规定:边区各级参议会是边区各级之人民代表机关;各级参议会之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全边区设边区、县(或等于县的市)、乡市(或等于区的市)各级参议会;边区、县(或等于县的市)参议会设常驻议员,在参议会休会期间,有监督同级政府对参议会议决案之执行、听取同级政府之按期工作报告等职权;乡市参议会采取立法行政合一制,不设议长、副议长,开会时推举主席团三人,主持会议,乡市长为当然主席团之一,休会期间不设常驻议员;各级参议会有选举和罢免同级政府成员和法院院长、监察及弹劾政府司法机关之公务人员、创制与复决本地区单行法规等职权;各级参议会的会议制度;各级参议会参议员的任期和改选等。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各级人民代表机关的组织法。1939年2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1942年4月由边区政府公布。修正后共8章31条。其中规定,边区各参议会为边区各级人民代表机关。其职权是: 选举和罢免同级政府的组成人员;创制及复决边区的单行法规,批准地方施政计划;决定应兴应革的重大事项等。各级参议会议员除少数由同级政府聘请外,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此外,《条例》对边区参议会的组织、会议、任期以及议员改造等项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各级人民代表机关的组织法。1941年11月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1942年4月边区政府公布。条例共八章三十一条。主要规定边区各级参议会,为边区各级之人民代表机关。它的职权是:选举和罢免同级政府的组成人员;创制及复决边区的单行法规;拟准关于民政、财政、粮食、建设、教育及地方军事等各项计划;决定应兴应革的重大事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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