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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保障边区人民的人权财权不受非法侵害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之一。1941年11月17日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2月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22条。主要内容:(1) 关于人权保障。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2) 关于财权保障。规定:“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边区人民之财产、住宅(除因公益有特别法令规定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非法征收、查封、侵入或搜捕。”(3) 强调保障人身自由权利。规定:除司法、公安机关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处罚;对逮捕的人犯不得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迅逼供、强迫自首,审判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人民利益如受到损害,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被捕人犯之财物非经判决不得没收,并不得掉换或任意损坏。这一条例的实施,对于安定边区社会秩序,团结各阶层人民坚持抗日战争,发挥了积极作用。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具有政纲性质的革命法规之一。1941年11月17日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共22条。主要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信仰,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边区人民之财产、住宅,除因公益有特别法令规定之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非法征收、查封、侵入或搜捕;除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处罚。人民的利益如受到损害时,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逮捕、审讯人犯,必须依法办理,不准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讯逼供、强迫自首,审判采取证据主义,不重口供等。这个条例的施行,保障了边区抗日人民的人权和财产,促进了边区民主政治、法制建设和经济事业的发展。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2年2月颁布。共22条。主要规定: 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和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信仰等的自由,并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及依法使用和收益的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除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人无权逮捕或审讯人犯。司法机关在逮捕、审讯时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准对人犯施肉刑和逼供等。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了保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贯彻执行,实现广泛的政治民主,使抗日人民的人权和财权得到法律保护,于1940年11月17日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 1942年2月边区政府颁布。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有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及依法使用和收益的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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