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限制享益物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限制享益物权 限制享益物权是与完全享益物权(即所有权)相对而言。这种物权包括: (1)用益权。用益权是暂时且全部享有他人之物或权利而又不改变其形式与实质的权利。用益权可以根据合同、遗嘱、取得时效或法律规定而取得。如用益权人为数人时,称为同时用益权或连续用益权。其享益顺序以取得该用益权之先后为依据。用益权存在的期限因用益权人是自然人或法人而有所不同。是自然人时,最长不超过该人的生命存在期间;是法人时,最长不超过30年。用益权人得以生前行为暂时或最后将其用益权转移给第三人;(2)使用和居住权,即权利人或其家属在必要的限度内使用他人某物并收取有关孳息的权能。使用权只能是给自然人而非法人带来收益。使用权的存在是以有关权利人及其家庭的需要为前提,这与用益权不同。用益权不需要此前提。使用权的标的是居住的房屋时,就产生居住权。居住权是使用权的一种特别类型; (3) 地上权,即永久或暂时地在他人土地上兴建或保持一建筑物,或在其上进行或保持种植的权能。地上权得以合同、遗嘱或时效取得而设立,亦得以转让与土地权分离的既有建筑物或树木与灌木而产生。地上权亦可由于以下情况的出现而消灭: ❶在设定期间内没有实现建筑物或种植物,或在没有期限时,10年没有实现时; ☚ 所有权 婚姻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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