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简称 《野生动物保护法》) 的规定制定的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通过了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七章46条,分为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管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奖励和惩罚,附则。《条例》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综合生态经济建设法律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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