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
(pàn) 分开。 如:判袂。《国语·周语中》:“若七德离判,民乃携贰。”韦昭注:“判,分也。携,离也。 ” 有区别;分辨。如:判若两人。 刘克庄《和实之读邸报》:“芳臭须臾判。” 半。 《公羊传·定公八年》:“璋判白。”何休注:“判,半也。半圭曰璋,白藏天子。” 评断。 唐庚《有所叹》诗:“是非已付渔樵判,疑信难凭党与传。”又专指对案件的裁决。如:判案;判处徒刑。《宋书·许昭先传》:“叔父肇之,坐事系狱,七年不判。” 官名。如:州判;通判。 唐宋官制,以高官兼低职之官称判。《资治通鉴·唐代宗大历十四年》:“以吏部尚书刘晏判度支。”《宋史·韩琦传》:“琦请去……除镇安武胜军节度使、司徒兼侍中,判相州。” 同“拚 ”。
元稹《采珠行》:“海波无底珠沉海,采珠之人判死采。”判死,犹“拚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