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附随义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释文见301页。 ☚ 合同主义务 不真正义务 ☛ 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亦称“附从义务”。当事人之间虽无明确约定,但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应当履行的义务。为附属于、服从于主债务(合同主义务)的从属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而由法律规定的必须由当事人负担的义务。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作过明确约定,都不妨碍附随义务的履行,违反附随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债权人是否可以独立请求为标准,附随义务可以分为独立的附随义务和非独立的附随义务。无论何种附随义务,都具有以下特点: (1) 不是自始确定的。附随义务不是自债的关系一发生就确定了的,其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依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中的体现。(2) 不受债的种类的限制。附随义务在任何类别的债中都会存在,且不能决定债的性质,因为不同的债可能存在着相同的附随义务。(3) 不是对待给付的义务。不履行附随义务,不发生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也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债的关系的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附随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1) 通知义务,债务人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负有告知的义务;(2) 注意义务,债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或者如同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3) 照顾义务,对债权人、第三人应尽照顾的义务,如选择履行方式应选择最方便债权人的方式,出卖药品应仔细包装,避免买受人的未成年子女误服等;(4) 保密义务,使用他人技术秘密,有机会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应尽保密义务;(5) 说明义务,对有关债的构成要素等方面作必要的说明、解释,保证对方清楚、明了;(6) 忠实义务,如雇员不向他人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等。 ☚ 合同主义务 附从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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