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工资和工资性津贴附加工资亦称“活工资”,是在标准工资之外临时附加的工资,是一种暂时过渡性的工资。它来源于“文革”初期,在1966年取消企业综合奖励、单项奖励和计件工资超额奖励改为计时工资制度后,为不影响职工的实际收入,在不增加国家工资总额基金开支的原则下,改为临时附加工资。其发放范围仅限于原来实行奖励制度中参加评奖的人员。原来没有实行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实行。例如,原企业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奖,即使解除职务也不享受;职工中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也不因提拔而取消。又如,原来不实行奖励制度的单位的职工,调入实行奖励制度的单位后,以及新招收的职工,一律不享受;原来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调入不实行奖励制度的单位后,仍可继续享受。 临时性的附加工资,在职工调增工资时逐步冲抵,冲抵完毕就随之消失。 工资性津贴,是基本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是指对职工额外或特种岗位上的劳动消耗及保证职工工资收入不受特殊情况影响而发给职工的津贴。通常用于在艰苦环境或有损健康等条件下劳动,或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而不可少的增加生活费支出的职工所给予的额外报酬。如高空、高温、野外作业津贴,井下津贴,保健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夜班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