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藏夫亡守志案
本案发生于元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蒲台县人户韩大妻阿藏夫亡,不愿改嫁他人,又不与小叔续亲。此案报呈户部审议后判决:“今后似此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搔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令收继。”此案经中书省批准,作为一条判例被编入《大元通制》的条格部分。按蒙古族习惯法,兄死后弟作为应继人有权收嫂为妻,此即所谓“收继”。进入中原后,元朝统治者开始“附会汉法”,对妇女亡夫守志者予以肯定和保护。但守志妇女却行召嫁,不仅与男方各自定罪,并且只能由小叔收继为妻,而不能为他人之妻。这又多少反映出蒙古习惯法的某些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