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布伯克官名。阿拉伯语“阿尔巴布”意为领主、统治者。在新疆此官专门负责派差、催交粮钱等事务等,犹如内地里长、乡长。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六至七品。光绪十三年(1887)裁撤。 阿尔巴布伯克 阿尔巴布伯克官名。清代置。专理回部差役事务。《清史稿·职官志》: “阿尔巴布伯克,〔掌差役 (回部专设)。喀什噶尔、叶尔羌,各1人,俱六品。叶尔羌属色勒库尔、阿克苏、乌什、库车,各1人,俱七品。” ☚ 阿奇木伯克 阿思哈尼哈番 ☛ 阿尔巴布伯克 阿尔巴布伯克维吾尔族官名,又译阿尔巴卜伯克。“阿尔巴布”的原音为arbab,阿拉伯语词,意为“领主”、“统治者”、“主人”。维吾尔族语借为“主管”,此伯克专管支派差役、催交钱粮。清朝统一新疆后,在维吾尔族聚居区实行伯克制,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规定,阿尔巴布伯克的官阶为六品至七品。光绪十三年(公元1887年)废止。 ☚ 密斯伯克 密拉布伯克 ☛ 阿尔巴布伯克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又称“阿尔巴卜伯克”。维吾尔语。职司摊派差役,催收赋税等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59)分别定为六、七品不等。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