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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阿尔巴尼亚人民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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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阿尔巴尼亚人民议会

阿尔巴尼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和国家行使主权。前身为“立宪会议”,共有代表250人,按选区普选产生,任期4年。设议长团,由每届人民议会第 一次会议选举产生。议长团由议长1人和副议长2人组成。1991年4月通过的宪法主要条款法规定的主要职权:决定国家内外政策的主要方针;通过和修改宪法和法律;通过国家发展的经济和社会计划、综合指标和国家预算;宣布局部动员、总动员、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批准和废除有关政治、军事、边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及金融的国际条约;发布大赦令;决定举行全民公决;选举和罢免共和国总统,选举、任命和罢免高级法院成员以及正副总检察长;监督部长会议和总检察院以及广播电视局、通讯社和其他官方公众信息机构的活动;决定国家的行政区划;决定建立或撤销部委和相应机构。会议每年不得少于4次,由议长团根据共和国总统、部长会议或1/4代表的要求决定召开。立法提案权属共和国总统、部长会议、人民议会代表和2万人组成的选民团。人民议会的法律以出席代表的多数票通过,但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1/3。法律通过后15天内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并在公布后15天生效,但法律自身另有规定者除外。设下列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捍卫人权和自由及少数民族权利和自由委员会,预算、税收、财政和统计委员会,劳动和民政经济计划委员会,农业和食品委员会,工业、矿产、能源和其他生产活动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城市规划和建筑委员会,运输和邮电委员会,外交和国际关系委员会,教育和科学委员会,文艺和体育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关系和旅游委员会,卫生、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委员会,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合资企业投资和私有化监督委员会,农村社会和经济问题委员会。

阿尔巴尼亚人民议会

阿尔巴尼亚人民议会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1946年3月14日,阿尔巴尼亚立宪会议通过了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决定把立宪会议改名为人民议会,正式成为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议会代表按选区由选民按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每届任期4年。人民议会选举产生议会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和委员组成。人民议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3人,秘书1人,委员10人; 主席主持议会会议。人民议会的主要职权是:确定国家对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通过国家的经济计划、文化发展计划,审议和批准国家预算; 通过和修改宪法与法律,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 宣布国家局部动员、全面动员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 确定行政区划; 批准和废除具有特殊意义的国际条例; 选举、任命、解除人民议会主席团、部长会议、最高法院、总侦察署、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 决定成立或解散各部。人民议会主席团的主要职权是: 召集人民议会的有关会议; 领导选举工作; 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 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 监督法律和人民议会决定的实施;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会议的工作; 确定行政区划; 颁布特赦令和动员令等。主席团对人民议会负责并报告其全部工作。人民议会下设10个委员会,即资格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教育和文化委员会,商业委员会,卫生和公共事业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工业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建筑、交通和邮电委员会。人民议会通常每年举行2次例会,亦可召开特别会议 (根据人民议会主席团的决定或1/3议会代表的要求)。在紧急状态下,人民议会可以延长任期,直至紧急状态解除;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议会可以决定在任期未满之前解散。阿尔巴尼亚第十一届人民议会的代表于1987年2月 1日选举产生,共选出代表250人,代表中50%以上是工人,20%以上来自农业合作社等部门。其中,40岁以下的代表占总数的48%,41岁-60岁的占代表总数的42.8%。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占代表总数的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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