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职务罪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特征: (1)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军职人员执行职务的正常军事勤务制度,而且还侵犯了执行职务的军职人员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军职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暴力,指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制力的行为。威胁,指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以将要实施暴力杀害、毁坏财物、揭露阴私等相要挟,使其精神上受到强制的行为。阻碍,指迫使上述特定人员停止或放弃执行职务,或强迫上述特定人员变更正在执行的职务。(3)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正在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其执行,并有以此获得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根据军职罪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阻碍执行职务罪军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执勤人员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