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贿赂条例1971年5月14日香港政府公布施行的惩治贿赂的刑事法规。条例共35条。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总则。主要规定了条例中的一些名词的含义,如利益、代理人、银行簿据、法庭、政府雇员、文件、款待、主事人等名词。第二部违例事项。主要规定了政府或公共机关雇员索取或接受任何形式的利益,任何人为自身利益以任何方法向政府或公共机关雇员提供任何形式的贿赂,无论是否达到目的,均应以犯罪论处。还规定代理人之贪污交易、拥有无法解释的财产也应以犯罪论处。第三部调查权力。主要规定了廉政专员在调查过程中的特别权力与程序。第四部证据。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证据制度。条例规定在有关本条例所载罪项的任何诉讼中,被告人不能以本条例所述任何利益之授受乃依照专业、行业、职业或业务的惯例而作为辩护理由。第五部杂项规定。主要规定经调查、起诉由法院判处无罪的被调查人,由法庭裁定给予诉讼费。同时还对保护揭发人和处罚诬告、假证以及泄露秘密作了具体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