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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共28条。主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在各自管辖的区域内主管拆船环境保护工作;拆船厂的设置,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统筹规划,合理予以设置,重要水域内不得设置拆船厂; 设置拆船厂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拆船单位必须配备或者设置防止拆船污染必需的设备,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可进行拆解;废船拆解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清除工作,拆船作业排出的废水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船舶拆解完毕,拆船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清理拆船现场;发生拆船污染损害事故时,拆船单位或者个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控制,并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说明原因、经过、抢救措施、污染后果等;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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