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妨害请求权物权人在其对物支配权有极大可能受到不法妨害时,依法要求导致危险的相对人采取防止措施,以避免妨害发生的权利。是物上请求权中特殊的一种。依大陆法国家的民法理论和实践,防止妨害请求权的适用条件为: (1) 尚未发生侵害物权人权利的事实,但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已没有极大可能受到不法妨害; (2) 该妨害危险直接由相对人的行为引起; (3) 该妨害危险仍然继续存在,并且依正常人的感知具有客观性和具体性,主观想像的或抽象的危险不在此列。学理上一般认为,防止妨害请求权与排除妨碍请求权一样,不适用消灭时效的规定。中国《民法通则》将消除危险规定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但对防止妨害请求权及相应的危险内容未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