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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26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施行。全文共23条。《规定》明确: 在长沙市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报请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批准,路线超出以上区 (县)的,应报请市公安局批准方可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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