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资本利得在一些国家,如对资本利得征税作专项规定时,往往对以下两种情况作不同对待:如自取得有关资产至处理该项资产而实现资本利得,其间只有很短时间,则此项资本利得将按一般所得征税。如取得有关资产后,最少经过一定的期限才实现的资本利得,则可以按减低的税率征税。 在一些国家,如瑞士各州,对位于州内的不动产实现的资本利得采用逐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政策。或是用逐步降低税率的方法,或是用在征税时从利得总额中扣除一定百分比计税的方法。减税的百分比随着购置与转让的时间间隔增长而增加。 在法国,有关资本利得的规定适用于公司或企业一切应征公司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销售、交换、作为集资手段、赠与或其他一切无关于正常业务经营的固定资产转让。法国税法中规定按长期资本利得征税的项目如下: 销售已保有两年或更久的非折旧固定资产的利得; 销售已保有两年或更久的可折旧固定资产并获得超过已折旧后残值的利得;销售专利权、工艺及技术诀窍的利得,以及作为固定资产的专利。工艺及技术诀窍的特许权转让,但在转让前此类固定资产的购置期不少于二年者。 此类长期利得必须对同一财政年度内实现的长期资本亏损作总额冲抵;如余额为利得,则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降低的税率征税(就公司而言在1987年为15%; 就应征综合所得税的纳税人而言则为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