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时效
民法典规定的时效期间相对于普通时效为长的时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规定的“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属长期时效,也为我国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长期时效与普通时效、特殊时效不同,表现在: (1) 起算点不同。普通时效、特殊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长期时效则是从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计算,是以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损害为条件的。(2) 效力不同。普通时效、特殊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在诉讼中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之后,即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也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长期时效期间届满,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法院对其权利也不再予以保护。(3) 弹性规定不同。普通时效、特殊时效期间届满,法院经权利人申请可以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长期时效则仅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