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长子继承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按照法律和惯例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的制度。英国在历史上从11世纪中被诺曼底人征服后,就对地产实行长子继承制,以维护土地所有制的封建垄断并确定继承人为国王服兵役。但英国的一些市镇和康特郡则仍然根据习惯法所有的子嗣都享有继承权。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于1660年颁布的废除骑士领地法,虽然规定地产可以遗嘱继承,但土地贵族仍然把地产看作是尊荣、财富和权力的主要源泉,竭力反对土地的分割和转让,因此在死者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土地仍然实行长子继承制,直到颁布了1925年的财产法,才规定了不动产与动产的统一继承制,废除了长子优先,男子优先的原则。但现在长子继承制对于贵族头衔和其他荣誉性职阶的继承仍然适用。 长子继承制 长子继承制根据法律、习俗由长子优先继承财产和名位的制度。世界各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一般均实行这种继承制。中国的长子继承制与宗法制度密切相关,它确立于西周。周代严格按血缘远近进行分封,天子、诸候,卿大夫的名位、财产只能由他们的嫡长子继承,长子蕃衍的家族称为大宗,被视为正统继承。长子的兄弟所蕃衍的家族称为小宗,被视为旁系。汉唐以后,亦优先立长子为东宫,继承皇位、贵族,庶民也实行长子继承制。确定长子为单一继承人的目的,在于保障长子可以获得比其他诸子更多的财产,以防止财产化整为零,削弱家族的势力和特权。如新西兰的毛利人规定非继承人须另僻新居。近现代,世界一些民族实行长子、长女继承并行,以出生先后为准。此种情况多出现在一些原始部落中,某些经济发达地区也保留这一古俗。 ☚ 幼子继承制 法定继承 ☛ 长子继承制见“长子(女)继承制”。 长子继承制由长子继承父亲名位和财产的制度。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随着宗法制的完善而确立。其目的在于解决统治阶级家族内部财产和权力的分配,避免相互残杀和纷争。商、周两朝宗法之要义即区别嫡庶和长幼。皇后或元配夫人之子为嫡子,妃妾之子为庶子,惟嫡长子有权继承父亲之王位或爵号,称大宗;余子别封,叫小宗。商王以传长为常例,兄终弟继或立幼均为例外,周代基本上非嫡长子不传。楚国从鬻熊到负刍,历43君,其中仅10王为幼子或余子,绝大多数均系长子继承。古代契丹和蒙古统治者,儿子“从其母论贵贱”,并按长幼顺序继承父王的财产和权力。近代汉、壮、满、朝鲜、白族等,均在父系继承制的原则下,长子享有优先权。 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由英国传入北美的财产继承制度。为北美殖民地封建残余的主要表现之一。规定只有长子方可继承家长的财产(主要是土地),旨在维护大土地所有制及与之相联的封建义务。该制度在英属北美十三殖民地均盛行,后遭到日益强烈的反对。在杰弗逊的大力推动下,弗吉尼亚于1785年废除这一制度。1798年,罗得岛成为十三州中最后废除该制度的一个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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