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银币分两成色章程》
清末首次拟定的银本位章程。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月财政处奏准, 共十条。章程定重库平一两的银币为本位国币, 用纯银九钱六分配合净铜一钱铸成。小银币分五钱、二钱、一钱三种, 每次授受不得超过十两。湖北省曾根据这一章程铸造大清银币, 并投入流通。因朝野都有人主张银币以元为单位, 此章程并未正式实行。三十三年七月度支部进呈另拟的《铸造银币分两成色章程》五条, 定新币重库平七钱二分, 成色九成。辅助银币分三钱六分、一钱四分四厘、七分二厘三种, 每次授受不得超过十元。此后, 本位之争仍在继续。宣统二年(1910)颁布《币制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