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全额利润留成
银行利润分配的一种制度。国家对银行在一年内实现的全部利润,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比例,留一部分归银行自己支配的制度。它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管理银行的一种方法。银行留用的那部分利润称为利润留成资金。银行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制度,是经国务院批准,从1983年开始执行的。
银行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制度,是在银行利润的主要部分由国家集中支配的前提下,适当扩大银行的财务自主权。它把国家、银行和职工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使银行的经济效果同职工的物质利益相联系,权责利紧密结合,不仅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加强银行的经济责任,完善银行内部机制,提高经济效果,增强银行自我发展、自我改造的能力。
银行的利润留成资金要建立业务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其用途为:
❶业务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新建办公营业用房、职工宿舍及其他房屋;新设机构开办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干部培训费;教育事业费等。
❷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职工医药费;职工家属医药补助费;职工洗理费;独生子女补助费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和补贴等。
❸职工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劳动竞赛奖以及自费工资改革所增加的工资支出。
银行全额利润留成比例,由财政部根据银行的利润及业务、机构、人员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分别核给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总行,各总行再核给各自的一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分行以下由一级分行组织实施。银行利润留成比例一定几年,除国家政策性原因和特殊情况使利润发生较大变化外,一般不作变动。
利润留成资金采取年中分季预提,次年考核清算的办法。年度中各行可按照核定的留成比例和计划利润(或上年实际利润)分季从“预提利润留成资金”科目先行预提,转入“专用基金”科目使用。次年清算时,由上级行考核实现利润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按核定比例下拨返还,返还的利润留成资金冲销原预提利润留成资金。对未完成经济指标的,由上级行扣减利润留成资金。
银行利润留成资金中业务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指定用途掌握使用,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按照国家规定,银行利润留成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缴纳15%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10%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