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低值易耗品
银行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家具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险柜和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作为银行低值易耗品:点钞机、铁皮柜、计算器、打捆机以及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他物品。属于家具用具的低值易耗品,具有品种多,数量大,价值较低,易于损耗的特点,需要经常更换补充,因此,其购置费属于银行成本开支的范围。
银行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低值易耗品购置时,其购置费可以先在“待摊费用”科目列帐,然后在低值易耗品摊销时分次摊入银行成本。银行低值易耗品摊销一般采取五成摊销法,即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入成本50%;价值较大的可以分期摊入成本;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下的,可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
银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设立分类登记簿和低值易耗品卡片,建立登记、保管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清点,对短缺的低值易耗品要查明处理,报损的低值易耗品要注销簿、卡。低值易耗品作变价处理的,其收入款项应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