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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制定的金融法规,于1933年3月颁布。对银本位币作出规定,共15条。主要内容有:❶银本位币定名为“元”,重26.6971克,含银88%,铜12%。❷银本位币铸造权归中央造币厂。❸银本位币每元的重量、成色与法定相比之差不得超过3‰。❹凡公私款项及一切交易均以银本位币计算,并有无限法偿之效力。❺铸币厂接受委托以生银及旧银元铸造银币,铸造费为2.25%。1935年实行法币改革废除银本位制,该条例亦告失效。
国民政府于1933年3月8日公布,条例规定银元的重量为26.6 971公分, 成色88%,即含纯银23.493448克。其铸造权专属于国民政府的“中央造币厂”。这种银元在市面上流通时称为“中山币”。1933年7月1日开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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