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铁路运输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铁路运输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在铁路运输系统的,以适应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需要的专门人民法院。1953年10月开始设立。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是中国第一个铁路专门法院。1958年以后撤销。当时在铁路分局设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在铁路管理局设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及时有效地惩罚铁路方面的犯罪起到了一定作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设立,并规定其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1980年恢复设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办案中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1982年5月1日正式办案。恢复后的铁路运输法院在铁道部设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在铁路管理局设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铁路分局设铁路运输基层法院。1987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在所属的法院不变的情况下被撤销,改在最高人民法院内建立交通_运输审判庭。截 至 1990年6月30日,中国在北京、上海、广州、郑州、济南、柳州、成都、兰州、沈阳、哈尔滨、乌鲁木齐、呼和浩特等铁路局设立了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数额不等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全国铁路基层法院共有58个。 铁路运输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之一,专门审理涉及铁路运输治安安全案件的审判机关。铁路运输法院早在50年代就曾设立。当时的设置是在铁路分局设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在铁路管理局设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其上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1957年8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1957年9月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撤销了当时已经建立的19个铁路、水上运输法院和31个派出庭。并决定运输方面的一般刑事案件,分别由案件发生的地方基层法院处理;直接危害运输的刑事案件,由运输系统的管理局、分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铁路运输法院于1982年5月1日又正式恢复并开始办案。恢复之初,除设立了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外,还设有一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1987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的恢复,对于打击犯罪活动、处理经济纠纷、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铁路运输法院所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严重破坏火车和交通设施,在火车上实施的犯罪等案件;并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涉外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之一。在铁路系统内设立的专门审判本系统内各类案件的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在各铁路分局所在地设基层铁路运输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等。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各自的管辖权,审判铁路系统内的刑事案件和铁路系统之内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对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由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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