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Measures of Leaving Land for Railway Construction1950年6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务院制定公布的铁路留地规定。办法规定双轨线两旁各自中心点起留地30 m,单轨线两旁各自中心点起留地20 m,铁路大桥头两旁各留地60 m。路基高度超过3 m者,按实际需要增加用地。铁路因建筑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由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征购。土改时误将沿线铁路有案可稽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其他土地交换,将铁路土地交还。被毁路线,已测未敷路线土地,均应照原界保留。原有铁路路基地产未经破毁有案可稽者,按原地界留除,不适用上述留地规定。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1950年6月24日政务院公布。共七条。其中规定: 铁路路基高度在三公尺以内者,双轨线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三十公尺,单轨线自轨道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二十公尺,铁路大桥头两旁各留地六十公尺。特殊地形之桥头及路基,与路基高度超过三公尺者,按实际需要增加用地。但原有铁路路基地产未经破坏有案可稽者,仍照原旧地界留除; 土改时误将沿线铁路有案有图可考之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公地或其他土地交换,将铁路土地交还;被毁路线在未修复前,及已测定尚未敷轨之线路在敷轨前,其土地均应照原界保留,但在不损害原有工程范围内,可由地方政府利用生产,铁路使用时,再行收回。铁路决定使用该地时,应尽可能于播种前通知收回。如已播种,因使用急迫收回时,视耕种者之生活状况,有补助必要者,得酌予补助之; 铁路原有之站、段、场(包括农场、林场、牧场等) 、厂、所等用地,仍照原界予以保留; 铁路因建筑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土地时,由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征购之。此外,还规定在本办法公布后,前华北人民政府规定之公路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内关于铁路用地部分,应即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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