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剑秋
女,字啸辰,原籍江苏镇江,1911年6月2日生于上海。上海法学院毕业,美国芝加哥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曾任律师,大学教授。1945年任上海市政府参事,国民党上海市党部执行委员,三民主义青年团上海支部组长和妇女理事长等职。1946年11月任国民党制宪 “国大”代表。1948年当选为第一届立法委员。1949年去台湾后,续任台湾当局立法委员,并任“行政院司法行政部”参事。1953年至1988年担任国民党中央妇女工作会主任。1973年当选为国际妇女法学联合会执行委员。1982年当选为该会第一副会长,并兼任妇女总会常务委员。1994年3月任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副秘书长。1957年10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八届中央委员,1963年11月、1969年3月、1976年11月、1981年3月当选为国民党第九、十、十一、十二届中央委员。1993年8月被聘为国民党第十四届中央评议委员。著有《三十年来中国妇女运动》《妇女在民法亲属篇之地位》《从法律观点与社会风气看家庭计划》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