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稽核特点
其中,中央银行稽核特点:由于中国国情和社会制度不同,同国外比较,有三大特点:
❶稽核监督的对象多。中国的金融业则是实行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专业银行为主体,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补充的金融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凡是国家银行、股份银行、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侨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以及在境外的金融机构,无论其规模大小,均属于中央银行的稽核对象。
❷稽核监督的任务重。国外中央银行稽核监督任务,主要是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防止金融机构大量倒闭;而中国中央银行稽核监督主要揭露与制止各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政策法规的行为;要支持与保护各金融机构正当经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要评估与评价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又要反馈与建议金融改革法规的执行情况和提出完善金融法规的措施。
❸稽核监督的要求高。国外中央银行稽核监督,主要是根据《银行法》,实行定期的常规稽核制度;而中国中央银行稽核监督,不仅要按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实行定期的常规稽核制度,同时还要在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方面发挥作用。稽核各类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既要贯彻执行金融政策法规;又不准突破货币信贷规模;还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的要求进行倾斜,讲求社会效益;也要实行经济核算,减少风险程度,讲求自身经济效益。
各类银行内部稽核特点:
❶稽核监督的系统性。中国各专业银行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的体制,它们各自内部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通常都是由其总行根据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法规进行制定的,并在全系统分支机构付诸实施。如果同金融政策法规相悖和出现偏差,就是一个系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❷稽核监督的分级性。中国各专业银行是实行多级管理、一级经营的体制,稽核机构也必须针对其总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四个层次分级进行稽核监督。尤其是要重点稽核监督县支行以及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等直接经营业务的基层银行机构。
❸稽核监督的延伸性。银行稽核内容的重点是贷款,稽核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只稽核经办银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企业贷款用于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转,是同供、产、销,购、销、存等物资运动紧密结合的。因此,有时稽核还必须延伸到贷款的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