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稽核 金融稽核金融稽核(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金融系统内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之外、处于超脱地位的专职工作人员,运用权威的行政手段,以会计、业务统计资料为依据,对照政策和制度,对会计核算、财务收支、各项业务进行检查、监督、评价与鉴证。 1965年省人民银行经总行批准,设稽核组,但属会计稽核范围,不久又撤销。1984年1月,根据总行统一部署,省分行设会计稽核处,地、市、县行设科(股);12月又根据总行《监察稽核工作暂行办法》,省分行设监察稽核处,地、市支行设科,县(市)支行设员。198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颁发,省分行部署组建稽核机构,开展工作;10月总行任命省分行总稽核;1986年1月省分行成立稽核处,12月制定并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稽核工作实施细则》,全系统稽核部门按地、市分行设科、县支行设股逐步建立起来。人民银行的稽核监督主要有5条任务:1.揭露与制止被稽核单位违反金融政策、法规的行为并进行必要的处罚;2.指出被稽核单位业务和财务活动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3.评估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和信用等级;4.支持被稽核单位正常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5.反馈金融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为完善金融法规服务。 人民银行稽核部门自组建以后,主要进行了以下几种类型的稽核:1985年开展全省信贷大检查;1986年至1992年先后对马鞍山、安庆、合肥、淮北、芜湖、蚌埠、淮南市金融机构的全面稽核;1986年、1990年、1991年和1992年分别对铜陵市工商银行、全省部分农村信用社、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全面稽核;1988年至1992年先后进行的银行贷款投向、公款私存储蓄、集体与个体贷款、农业银行系统信贷资产、1992年全省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等专项稽核;报送稽核与后续稽核;试行部分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稽核;个别机构的股票、证券业务稽核等。每次稽核都写出稽核报告,向被稽核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或对查出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个别构成经济案件的移送监察、司法部门。 ☚ 利率管理 第三节 银行信贷与结算 ☛ 金融稽核又称“金融审计”。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审计机构以及金融内部稽核部门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会计账务等进行的检查和监督。其主要内容是,对一切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稽核分析。通过对其资产流动性、安全性、偿付能力、盈利状况的稽核,分析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对金融体系的影响,达到稳定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的。 金融稽核亦称“金融内审”,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和经济效益,运用专门的办法,就其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完整性,作出客观评价的经济监督活动。它是金融外审的基础。金融稽核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对本系统、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分级稽核和各金融机构内设的审计、稽核部门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分级审计稽核。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稽核部门,在金融体系中起着指导和协调的作用。金融稽核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产生与发展的。在我国,1978年,国务院决定银行设立监察部门,担负对金融业务监督检查任务。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会计司设立稽核处,拟定了稽核暂行办法。1983年,我国重建审计监督制度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置了稽核司,各专业银行也相继设立了稽核机构,建立了稽核制度,形成了独立的稽核体系。 总稽核/总稽核负责制/稽核组/主稽人/稽核单位/被稽核单位/稽核对象/稽核客体/稽核范围/稽核期/报送稽核/常规稽核/全面稽核/专项稽核/专题稽核/委托稽核/同步稽核/后续稽核/通知稽核/不通知稽核/突击稽核/事前稽核/事中稽核/事后稽核/计算机稽核/合规性稽核/风险性稽核/审慎性稽核/现场稽核/实地稽核/非现场稽核/稽核质询/稽核调查/稽核复查/稽核复议/稽核评级/稽核工作组织程序/稽核程序/稽核立项阶段/稽核准备阶段/稽核实施阶段/稽核报告阶段/稽核处理阶段/稽核操作规程/稽核通知/稽核报告/稽核结论/稽核底稿/稽核记录/稽核档案/稽核法规/稽核依据/稽核处理/稽核处罚 ☚ 外债信息管理 总稽核 ☛ 金融稽核 金融稽核金融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通过专门的监督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标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财务收支和会计帐务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检查,以促进金融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经济监督形式。 形成 稽核是审查、核对的意思,是金融界的专门用语和传统用语。它起初在银行内部是会计分支,作为查错防弊的监督手段,用来检查帐务处理是否真实、正确、完整、及时,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简称“小稽核”。后来随着金融事业的发展,稽核从会计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体系,不仅用来检查帐务处理和财务收支,进而扩展到作为检查业务经营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和具有效益的监督手段。现在金融稽核是以检查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帐务处理为主要对象,简称“大稽核”。 含义 国外金融稽核,有的称为审计、查帐,有的称为检查、核对,有的称为检查、审查,也有的称为谨慎监督。多数则称为监督、管理。中国金融稽核的概念包括以下四层含义: ❶金融稽核的本质和特征,是以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进行的经济监督形式。 ❷金融稽核的主体是独立的、专门的、处于超脱地位的监督部门,金融稽核的客体是对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所经营的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❸金融稽核是以会计核算资料所反映资金活动的载体作为检查依据,以国家现行的金融政策、法规和制度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来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真实性是基础,没有真实性,则无从谈合法性、效益性。合法性是保持金融秩序正常的关键,只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才能真正讲求经济效益。效益性是金融活动的最终目标,三者是一个整体,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❹金融稽核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 体系构成 金融稽核是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包括整个金融系统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稽核部门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稽核监督。中国金融稽核的监督体系由以下4个方面构成: ❶中国人民银行对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稽核监督,称外部稽核。 ❷中国人民银行对自身及其分支机构的稽核监督,称内部稽核。 ❸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自身及其分支机构的稽核监督,亦称内部稽核。 ❹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社会稽核事务所对中小型集体所有制金融机构的稽核监督,称委托稽核。上述以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为核心的,各类金融机构内部稽核监督为主体的,社会稽核事务所稽核监督为补充的,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金融稽核监督网络。 ☚ 金融监察 金融稽核学 ☛ 金融稽核 金融稽核金融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通过专门的监督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标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财务收支和会计账务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检查,以促进金融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经济监督形式。 我国金融稽核包括四层含义: (1) 金融稽核是以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进行的经济监督形式。(2) 其主体是独立的、专门的、处于超脱地位的监督部门,其客体是对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所经营的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 金融稽核是以会计核算资料所反映资金活动的载体作为检查依据,以国家现行的金融政策、法规和制度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来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4) 金融稽核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 金融稽核的内容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而逐步扩大,最初只限于对银行内部财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在发展为对整个金融业务活动的全面检查。既要稽核监督金融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中央银行的规章制度及宏观计划、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又要稽核监督金融单位组织和办理各项信用业务及财务活动,促进金融单位提高社会效益和自身的效益,从而形成独立的、完整的金融稽核体系。 我国金融稽核体系由四个方面构成:(1)中国人民银行对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稽核监督,即外部稽核。(2) 中国人民银行对自身及其分支机构的稽核监督,称内部稽核。(3) 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自身及其分支机构的稽核监督,亦称内部监督。(4) 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社会稽核事务所对中小型集体所有制金融机构的稽核监督,称委托稽核。此稽核体系以中国人民银行稽核为核心,以各类金融机构内部稽核监督为主体,以社会稽核事务所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金融稽核监督网络。 ☚ 金融计划 金融监督 ☛ 00000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