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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国制定的稽查百官善恶的制度。《金史·选举志四》: “廉察之制,始见于海陵时,故正隆二年 (公元1157年) 六月有廉罢官复与差除之令。大定三年 (公元1163年) 命廉到廉能官第1等进官1阶升1等,其次约量注授。污滥官第1等殿3年降2等,次2年,又次1年,皆降1等。诏廉问猛安谋克,廉能者第1等迁两官,其次迁1官。污滥者第1等决杖100,罢去,择其兄弟代之。第2等杖80,第3等杖70,皆令复职。蒲辇决则罢去,永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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