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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列支敦士登公国宪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列支敦士登公国宪法

1921年10月5日公布,曾作过多次修改,迄今施行。

共九章一百一十四条。它规定,公国实行在民主和议会制基础上的世袭君主立宪制。大公为国家元首,拥有法律创制权和颁布权、国家官吏任免权,对外代表国家。议会是人民的法定代表机关。

其职责是依照宪法规定,维护人民在政府方面的权利,并尽可能切实遵循宪法所规定的原则促进王室和国家的福利。议会闭会、休会或解散,代行其职权的机构是全国委员会。

行政权属于政府,政府首脑和大臣由大公在议会同意下任命。司法权由法官以大公的名义行使。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由议会提名,大公和议会共同任命。

对宪法修改和解释,不论由政府或者议会或者依倡议程序提出,均需由出席议会会议的全体议员一致通过,或者在议会连续两次会议上得到3/4的多数通过,方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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