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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的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共5章,分总则、野生植物保护、野生植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 规定,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破坏其生长环境。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设立保护标志。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 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采取迁地保护措施。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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