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关贸总协定对财政体制的影响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要求财政体制必须作出相应的改革。(1)重返关贸总协定要在3至5年内使总体关税减让50%左右,对关税收入会产生不利影响;而关税削减引起外国商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又必然导致一些国内企业倒闭或转产,为增强国有企业竞争能力,必须相应调整税收政策,减轻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这会减少财政收入。另一方面,重返关贸总协定,享受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利益,特别是享受最惠国待遇,又会促进产品出口的扩大,出口增长会增加财政收入。这要求财政体制能适应财政收支的变化,为增收节支提供更有效的体制保障。(2)关贸总协定要求关税成为唯一保护手段,减少乃至消除非关税保护,即使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优惠待遇,加强关税的作用也在所难免。而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预算约束软化问题仍未解决。企业预算约束软化,依靠财政支持生存,实际上是对国外企业给予歧视性待遇,靠非关税措施保护国内企业,与总协定要求发挥关税的中心作用是矛盾的。重返关贸总协定,必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强化企业预算约束。(3)关贸总协定要求外贸政策法规保护全国统一性,遵循非歧视原则,这意味着对各类企业的税收差别待遇将被取消,对某些企业的财政补贴将削减,财政税收体制必须作较大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