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刑讯逼供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刑讯逼供 审讯人员采用拷打等肉刑方法逼迫受审人承认和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刑讯逼供是许多亚欧封建制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在欧洲实行法定证据制度的封建专制王国,把被告人的自白作为完全的证据,刑讯则是获取被告人自白的合法手段。所以在审讯中实行刑讯逼供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在我国,进入封建时期的秦王朝,对审讯时可以依律刑讯就有规定。考古发现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的《治狱》中,“诘之极而数 资产阶级革命在欧洲大陆各国取得政权后,都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了法定证据制度,禁止刑讯和强迫被告人招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于1948年7月10日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在第319条还明确规定:“出于强制、拷问或胁迫的自白……都不得作为证据。”我国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孙中山在就任南京临时政府的临时大总统后,曾颁令宣告:“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但迄后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虽法律有不得刑讯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情况,却是屡见不鲜。 人民司法工作从创立时起,就宣布废止肉刑,严禁刑讯逼供。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7月颁行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就规定“严禁刑讯”,以利于清除封建司法的恶劣影响。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仍然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同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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