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里甲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里甲制度中国明代县以下地方行政制度。里甲是明州县统治的基层单位;后转为明三大徭役(里甲、杂泛、均徭)名称之一。以邻近的110户为1里,从中推丁多田多的10户轮流充当里长,余100户分10甲,每甲10户,轮流充当甲首。每年由里长10人率领10甲的甲首应役,称“当年”。10年轮流一遍,称“排年”。期满后,按各户人丁和田地增减重新编排。里长贫困,在110户内另选;逃亡的补足。里甲人户都载在黄册,遇有差役,凭册派定。鳏、寡、孤、独和无田产不服役的带管于110户之外,列在册后,叫“畸零”。里甲起初担任传达公事、催征税粮,以后官府聚敛繁苛,凡祭祀、宴飨、营造、馈送等费,都要里甲供应。 里甲制度明政府设置在甘肃河州(今临夏地区)回、撒拉、东乡等族聚居区的基层政权组织形式。明初,河州分设四十五个里,后合并为三十一个里,每个里之下设甲。分置里长、书手、甲首各一人,均由地方豪绅担任并世袭。里长、甲首掌管政务,包揽审案刑罚.横行一方。书手管理赋税财政。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以“会社制度”取而代之。 里甲制度明朝在甘肃河州 (今临夏地区)回、撒拉、东乡等族聚居区设置的基层政权组织形式。明初, 河州辖四十五个里,后并为三十一里,里下设甲,分置里长、书手、甲首各一人,均由地方豪绅充任, 世袭罔替。里长、甲首把持地方,武断乡曲,包揽词讼,“稽扑盗贼”,并可施百姓以私刑。书手掌一里之赋税文案。康熙四十四年(1705),为“会社制度”取代。 里甲制度 里甲制度Lijia zhidu明代地方基层政权组织。也是明代的户役系统。洪武十四年(1381)由江南推广全国。里甲是以邻近110户为一里,从中推选出丁多田多的10户轮流充当里长,其余100户分为10甲,每甲10户,轮流充当甲长。里长、甲长对所辖民户直接进行监督和课征赋役,里甲内的人民要互相作保,不得隐藏户口,亦不得任意流徙。明政府通过里甲制度把人民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强制他们屈从于地主和封建国家的统治。 ☚ 卫所制度 厂卫 ☛ 里甲制度 里甲制度明代推行全国的基层组织制度。作为赋役负担摊派该里甲,然后再分摊于各户,以110户为一里,百户为十甲,每甲十户,抽出人丁税粮最多的十户为里长,每甲十户又推出一户为甲首,轮流担任,承担当年的“里甲”徭役,十年为一周期。里甲制度在城镇中叫“坊”,在郊区叫“厢”。鳏、寡、孤、独、病残等人,不能应差役的人户,称“畸零”。 ☚ 畲田 屯田 ☛ 里甲制度 里甲制度明代乡村基层组织制度。洪武十四年( 1381 ),令全国编造《赋役黄册》,以110户为一里,以其中人丁、税粮最多的十户为里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里长、甲首分别由丁粮最多的十户和每甲的一户按年轮流充当,管理一里一甲的纳粮事务,承担当年的“里甲”徭役,十年为一周期,称“排年”。和里、甲类似的基层组织,在城镇中的叫“坊”,在郊区的叫“厢”。鳏、寡、孤、独等不能应差役的人户,称“畸零”。明代赋役征收一般以里甲为单位,由当地政府将赋役负担摊派给里甲,然后由里甲分摊于各户。后来,由于户口逃亡,里甲人户往往不足规定之额,而政府摊派的赋役负担仍旧不变,只得由未逃人户分担,以致户口逃亡的现象更加严重,里甲制也逐渐废弛。 ☚ 后湖黄册库 逃户周知册 ☛ 里甲制度明朝为加强中央集权和便于征调赋役,在甘肃河州(今临夏)回、东乡、撒拉等民族聚集区推行的基层政权组织制度。洪武(1368—1398)中期,河州已设有45个里,其中东乡有12个里。后因人丁消亡、迁徙、流散,嘉靖五年(1526)减为31个里,东乡并为9个里。里设里长、书手,里下设甲,置甲首,均由地方豪绅充任,世袭。主要负责催征钱粮捐税,调解纠纷,稽查地方。他们往往利用职权武断乡曲,包揽词讼,对百姓滥用私刑。书手专办文册帐表,掌一里之赋税文案。康熙四十四(1705),为※会社制度所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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