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刑事技术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刑事技术 又称刑事科学技术,狭义上还可称为刑事侦查技术或侦查技术。它是一整套以处理具有刑事诉讼意义的客体所使用的各项技术方法。它是根据刑事诉讼的特殊需要,在利用现代物理学、化学、医学、生物学等许多有关科学技术成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用来预防和揭露犯罪,发现、采取和检验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为侦查机关和法庭提供线索与证据的专门技术手段。它是将多方面自然科学应用于司法活动的特殊边缘学科。 刑事技术的特点 同一般的科学技术比较,具有四个显著特点: 刑事技术的任务 包括四项: 刑事技术工作的范围 根据公安部1978年8月修订的《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细则》,刑事技术工作的范围包括: 刑事技术手段和方法的使用需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固定方式制作的文书形式加以表现。在使用刑事技术手段和方法的过程中,只有依照合法方式,在完成合法手续的条件下,所获得的结论才具有证据意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有关客体的勘验、记录,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对有关客体的鉴定,则依法交由国家的专门刑事鉴定部门解决,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技术或知识的人,对某些问题进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申请的,侦查、审判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刑事技术起源于何时,人们尚不清楚。但有理由相信,人类自有了法庭审讯以来,它就以非常原始的形式存在著。大约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明确规定:法庭要搜集证据,仔细调查事件发生地点及周围环境中一切可能有关的事物,确定这些物件与事件的关系。在现存的文献中,可以找到许多有关古代中国、埃及和雅典利用物证进行审讯的记载。在公元6世纪的查士尼丁法典中,某些案件判例把证据解释为专家鉴定的意思。现代刑事技术的奠基人是科学侦查学派的始祖、普鲁士犯罪学教授汉斯·格罗斯以及瑞士洛桑大学教授莱斯和阿尔弗雷德·奈斯福罗。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原始的试错法逐渐被包括使用非常专门化的仪器分析在内的现代科学方法所取代。20世纪30年代一系列专门鉴定技术的出现,标志著物证分析鉴定技术的诞生,形成了被称之为刑事技术的现代科学体系。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出现了对刑事技术进行细化分类的学说,把刑事科学技术划分为两大门类:法医学和法庭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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