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酒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資產類 > 錢糧賦税部 > 賦税 > 酒榷 > 酒課 酒課 jiǔkè 即酒榷。《宋史·食貨志下》:“諸路酒課,月北歲增。”宋·蘇轍《論蜀茶五害狀》:“而商旅通行,東西諸貨,日夜流轉,所得茶税、雜税錢及酒課增羡,又可得數十萬貫。” 征收的税 征收的税征布 ☚ 税钱 所欠的税 ☛ 酒课中国古代王朝对酒的征税与专卖。在周朝时禁酒,制酒是为祭祀,养老、奉宾之用。春秋战国时期多不禁酒,对酒的产销采取放任态度。秦国自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后,对酒实行重税政策:“令十倍其朴”(《商君书·垦令》),寓禁于征。古代禁酒是为了防止酗酒误国坏德,秦至汉初,灾荒战乱频仍,因此禁止民间以谷酿酒,对饮酒者亦重价重税。汉文帝景帝时期,农业恢复,酒禁始弛。武帝时,对外用兵,府库空虚,于天汉三年 (公元前98)“初榷酒酤”,对酒实行由国家垄断生产和销售的制度。昭帝始元六年 (公元81),宣布撤销酒专卖,由民间酿造,征酒税每升四钱。王莽时,又实行官酿官销,不久即废。魏晋南北朝时期,除北齐、北周行专卖外,多实行征税制。隋开皇三年(583)至唐代宗前,一百余年酒无税。唐朝后期,时而征税,时而专卖,交相为用。宋朝榷酤,其法因地而异。元朝前期行专卖,后改为征税。明朝征酒税,收入贮于州县备用。清初禁酒,后期征酒税,收入留归地方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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