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官署名。 职源与沿革唐开元二十五年创置铸钱使(《册府元龟》卷483《邦计部·总序》)。北宋初,以发运使、转运使兼领诸监场事。景祐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始置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银铜坑冶铸钱公事(《长编》卷117己卯)。《嘉祐敕》加“都大”二字。元丰二年,鉴于江浙等路都大提点铸钱官通领九路,巡按不周,增为二员,一员提点淮南两浙福建江东路坑冶铸钱,于饶州置司;一员提点荆湖广南西路,于虔州置司(《宋会要·职官》43之119)。元祐元年二月二日,复合为一司,以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司为名,政和四年五月由潭州移司饶州(《宋会要·职官》43之131)。政和六年三月,又置提点铸钱官二员,分别于饶州、虔州置司(《宋会要·职官》43之142),南宋沿置,置司虔州、饶州,绍兴五年六月指挥,并归虔州司,但仍于饶州置司,赣州为巡历之所(《宋会要·职官》43之144、147)。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罢(《要录》卷175十二月甲寅)。绍兴二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于临安置提领诸路铸钱官(《宋会要·职官》43之152)。绍兴二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复置(《要录》卷183庚子),分别于饶州、赣州二州置司(《通考·职官》16《都大坑冶》)。乾道六年四月一日罢归都大发运司(《宋史·孝宗纪》2)。乾道七年正月复置(《中兴圣政》卷50),八年十二月依旧于饶、赣二州置司;九年正月,各以“江淮荆浙湖广福建潼川利州路提点坑冶铸钱公事”系衔(《宋会要·职官》43之167、169)。淳熙二年十二月,并赣司归饶司,其后“总九路为一司”(《中兴圣政》卷54,《宋会要 ·职官》43之169、179)。 职掌通领江南东、西路、浙江东、西路、荆湖南、北路、福建路、广南东、西路等东南九路(南宋孝宗朝包括潼川、利州路)所属金、银、铜、铁、铅、锡等监、场、冶、务,及按年额督责诸钱监铸造铜钱、铁钱,以供邦国之用(《宋会要·职官》43之149、154,《宋史·职官》7《提举坑冶司》)。 编制提点官或都大提点官置一员或二员。属官员额不定;❶北宋熙丰间,勾当公事官一员,检踏坑冶官四员;政和六年三月,虔、饶二司勾当公事官二员、检踏官七员(《宋会要·职官》43之142)。 简称与别名❶坑冶铸钱司、坑冶司、都大铸钱司、提点坑冶铸钱司、铸钱司、诸路铸钱司、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全称应为“都大提点(或提点)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坑冶铸钱司”,或称“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要录》卷175,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甲寅:“罢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遂以其事付转运司。”《宋史·食货志》下2《钱币》:“(绍兴)二十四(六)年,罢铸钱司,归之漕司。”《宋史·高宗纪》8:“(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甲寅,罢诸路铸钱司。”《十朝纲要》卷24:“(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甲寅 罢提举(点)坑冶铸钱司。”《宋会要·职官》43之151:“(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吏、检踏官并罢,令逐路转运司交割。……前日,罢坑冶铸钱司归诸路转运司,……台章论列,兼恐坑冶司省罢……。昨缘都大铸钱司岁额全亏,所费不赀,遂行省罢,今诸路运司分认措置。”《宋会要·职官》43之147:“提点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坑冶铸钱司,近岁所发额钱,比旧十亏八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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