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都大提举茶马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都大提举茶马司 都大提举茶马司官署名。简称茶马司。宋熙宁七年(1074)分别于成都和秦州(今甘肃天水)置推茶、买马司,元丰中合为茶马司。置提举官,掌以蜀茶与少数民族交易马匹。 ☚ 提举茶盐司 提举市舶司 ☛ 都大提举茶马司 都大提举茶马司官署名。宋代置。掌榷茶政令及以茶易马以供军国之用。《宋史·职官志》: “都大提举茶马司,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凡市马于四夷,率以茶易之。应产茶及市马之处,官署许自辟置,视其数之登耗,以诏赏罚。先是,市马于边,有司倖(xing)赏,率以驽充数。绍圣中,都大茶马程之邵始精拣汰,仍以八月至四月为限,又以羡茶转入熙、秦市战骑,故马多而茶息厚,二法著为令。宣和中,以茶马两司吏员猥众,于是朝奉大夫何渐请遵丰、熙成宪,称其事之繁简而定以员数,从之。绍兴四年 (公元1134年) 初命四川宣抚司支茶博马。七年,复置茶马官,凡买马州县黎、文、叙、长宁、南平、珍皆与知州、通判同措置任责。通判许茶马司辟置,视买马额数之盈亏而赏罚之。岁发马纲应副屯驻诸军及三衙之用。旧有主管茶马、同提举茶马、都大提举茶马,皆考其资历授之。乾道初,用臣僚言省罢,委各郡知州、通判、监押任责; 寻复置。绍熙三年 (公元1192年) 茶马司拖欠马数过多,诏将本年分马纲钱价,责茶马司拨付湖广总领所,劳付军官自买土马。嘉定三年 (公元1210年) 以所发纲马不及格式,诏茶马官各差1员,遂分为两司。(文臣成都主茶,武臣兴元主马。) 其属共有干办公事4员、准备差使2员。” ☚ 都主辖支收司 都总制庸田使司 ☛ 都大提举茶马司宋代管理茶马交易的官署名。简称茶马司。专事经理收购茶叶与西北、西南少数民族易换马匹。始置于元丰四年(1081,一作六年)。但在相当长时期内,司制颇不固定,茶、马两司时分时合。崇宁四年(1105)后,始正式固定。其主事官员前后亦不一,有主管茶马、同提举茶马、都大提举茶马。 都大提举茶马司官署名。简称茶马司。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分别于秦州(治所在今甘肃天水)及成都各置榷茶、买司。其后以提举茶马事兼理马政,遂改称都大提举茶马司,掌以茶与西北及西南少数民族贸易马匹。其主官依资历不同分为三等,分别称都大提举茶马、同提举茶马、主管茶马。嘉泰三年(公元1203年)以所发纲马不合格,诏茶马宫各差一员,遂分为两司,文臣于成都主茶,武臣于兴元主马。茶马司所属官有干办公事四人,准备差使二人。 都大提举茶马司官司名。南宋绍兴七年正月二十八日,因关陕为金人所占,川陕茶、马二司并为“都大提举茶马司”;又因管四川诸路茶马公事,别称四川茶马司(《要录》卷108辛卯)。 简称❶茶马司。《宋史·食货志》下6:“(乾道末年)茶马司率多难之。”《要录》卷108,绍兴七年正月辛卯:“自熙丰以来,始即熙、秦、戎、黎等州置场买马,而川茶通于永兴四路,故成都府、秦州皆有榷茶司、买马监牧司,各置官吏,至是关陕既失,(李)迨请合为一司,名‘都大提举茶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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