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部刺史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部刺史 部刺史官名。汉代置。掌巡视纠察州县百官善恶之事。《汉书·百官公卿表》: “武帝元封五年 (公元前106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13人。成帝绥和元年 (公元前8年),更名牧,秩二千石; 哀帝建平二年 (公元前5年),复为刺史。元寿二年 (公元前1年) 复为牧。”“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 ☚ 部长 部司徒 ☛ 部刺史bù cì shǐ官名,即刺史,也称牧。汉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成帝绥和元年更名牧,秩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刺史,元寿二年复为牧。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八年复为刺史,十二人各主一州,其余一州属司隶校尉。各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隶囚徒,考殿最。起初,年终到京都奏事,中兴后由计吏代行奏事。后为一州的军政长官,东汉末年,形成割据。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部刺史汉代刺史因各掌一部,所以又称部刺史。 部刺史官名。秦以侍御史出监郡,称为监御史,又称为郡监。汉初省。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又遣御史出监京畿内史郡不法之事,监者二年一更代,常以十一月奏事,三月还监。后又复置监御史于郡国。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以御史不奉法,于是遣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监御史,《汉官仪》说: “丞相……东曹九人, 出刺州, 为刺史。”此种出刺的丞相史实即东曹,为刺史制度的滥觞。惟此时御史、丞相史杂出,权力不集中,督察又无固定区域,故成效未著。汉武帝遂于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废止监御史,又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置部刺史,分全国为十三监察区,除京畿为司隶校尉部之外,其余分别为豫州刺史部、冀州刺史部、兖州刺史部、徐州刺史部、青州刺史部、荆州刺史部、扬州刺史部、益州刺史部、凉州刺史部、并州刺史部、幽州刺史部、交州刺史部。部刺史以六条察问郡县:“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苛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诸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 割损正令”(《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其官秩仅六百石,远在郡守之下。且刺史虽有纠察郡县之权,而不能干预郡守、县令之事。西汉时郡守有政绩者往往入为公卿,执掌国政,而刺史中的职务修举者亦往往升任郡守。此制在后世只有明代的巡按卿史大略与之相近。部刺史初置时本无治所,然巡察与奏事各有定时,倘无定居,殊为不便。后来渐有固定治所,且权力逐渐增大,扩展至军、政、民、刑、贡士各方面,逐渐演变为行政长官。故成帝于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改刺史为州牧,增其秩为二千石。至哀帝初复行旧制,末年又改为州牧。东汉时复行刺史旧制,惟其时刺史制度已与西汉初制大异:一是终年在州,不亲自入京奏事;二是有事可迳直奏行,三府不得侵夺其权;三是督察对象普及州境所有高低级官员;四是可以推荐亲贤代理守令;五是每年得向朝廷察举茂才;六是综揽州内民刑诸政;七是负责指挥州境军事。东汉刺史所属有主簿、治中从事史、别驾从事史、簿曹从事史、孝经师、月令史、律令师等,名义上虽仍为监察官,实与行政长官无异。东汉末期改称州牧,往往兼将军之职,成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宫。魏晋时最高统治者鉴干州牧之权过重,复改称刺史,但已作为地方最高长官之称,与部刺史的性质不同。参见“刺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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