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部分可接纳证据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部分可接纳证据原则美国行政裁决程序中对事实进行认定的一个规则,指行政机关不必呆板地考虑全部案件有关事实,只要考虑能够作出合理正确裁决的证据就可以了。这是行政程序的特点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因而,如果行政官员采纳了部分证据或不可靠的证据,不一定导致司法撤销的后果。但是,行政机关至少要保证所采纳的部分证据对于所作的决定来说是合理的,如果所认定的证据全部不可靠,则说明行政机关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注意,可能遭到复审法院的撤销。总之,虽然行政机关享有接纳任何证据的自由裁量权,但必须保证部分证据的证明力。 部分可接纳证据原则美国行政法中一个有关证据的原则。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时可以接纳缺乏证明力 (在陪审案件中根本不可能接纳) 的证据的原则。但裁决的可靠性不能仅仅以此为基础,裁决至少应有一部分根据排斥原则可以接纳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否则裁决就是没有根据的,必须有 “部分可接纳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卡罗尔诉尼克博克制冰公司案裁决第一次使用“部分可接纳证据”原则这一名称。“部分可接纳”的 “部分”必须能证实案情,即使依赖传闻证据和其他缺乏证明力的证据或间接证据。根据该原则,行政裁决不能仅仅依据缺乏证明力的证据,虽然不必要求有充足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单独佐证裁决,但是作为裁决的依据,必须要有证明力的证据证实、确认、应印证传闻证据或其他缺乏证明力的证据,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反询问的权利。美国的许多州接受了该原则,但该原则在联邦行政司法中的地位并没有确定,学者看法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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