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郡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郡守官名。秦制,掌治其郡,漢初因秦制,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揚雄《解嘲》:“當今縣令不請士,郡守不迎師。” 郡守 郡守官名。始置于春秋、战国时,初为武职,防守边郡。秦统一全国后,以郡为最高行政区划,以郡守为郡的最高行政长官。汉景帝时改称太守。 ☚ 太守 二千石 ☛ 郡守官名,秦设。秦废封建、设郡县后,郡设守、丞、尉各一人。守治民,丞为佐,汉景帝时更名太守。宋以后知府亦称郡守。 明府/府君/太尊/府尊 ☚ 大公祖 明府 ☛ 郡守jùn shǒu〖名词〗 州官 州官牧(州牧;邦牧) 州郡 知府 郡守 太守 邦伯 黄道 黄堂 ☚ 诸侯 县官 ☛ 郡守官名,始置于战国时,初为武职,防守边郡。后逐渐成为地方长官。秦统一全国后,以郡为最高的地区行政区划,每郡置守,掌治其郡。汉景帝时改称太守。 郡守 郡守官名。战国时置。武职。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设置郡,置官以守之,故称。郡者,君之耳。郡守,掌一郡军民政令。为当时地方的最高长官。《前汉书·百官公卿表》: “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 (公元前148年) 更名太守。” ☚ 郡长 郡尉 ☛ 郡守官名。战国始置,原为武职,守边郡。后渐成地方长官。秦代以郡为最高地方行政区划,各郡置郡守为其长官。汉景帝时改为太守。 郡守官名,始置于战国时期,初为武职,防守边郡。后逐渐成为地方长官。秦统一全国后,以郡为最高的地区行政区划,每郡置守,掌治其郡。汉景帝时改称太守。 郡守jùn shǒu官名。始置于战国时,初为武职,防守边郡。后逐渐成地方长官。《三国志 · 魏书方技传·华佗传》:“又有一郡守病,佗以为其人盛怒则差。” 郡守jùn shǒu官名,秦置,汉因之,俸二千石,掌治其郡。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俸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孔奋传》:"时陇西余贼隗茂等夜攻府舍,残杀郡守。"宋改郡为府,郡守改称知府。 郡守郡的长官。郡的行政长官称郡守,或尊称太守,一般由武官充任,负责一郡的政治管理与军事防卫。官职一般不世袭,由国君任免,受中央直接领导。《说苑·指武》记“吴起为苑守”,即为苑(宛)郡之守。 郡守官名。战国时期各国置,初置于边郡,掌攻防守备,多为武职,后逐渐演变为郡的行政长官。秦统一后,定为郡的长官,主持郡务。西汉沿置,秩二千石,景帝中二年(前155)改称太守。但此后仍可作为郡太守的省称。 郡守官名。始置于战国时,初为武职,防守边郡。后逐渐成为地方军政长官。秦统一全国后,以郡为最高的地方行政区划,每郡置守,掌治其郡,秩二千石。属下有丞,边郡有长史,掌兵马,秩六百石。西汉沿置,景帝中元二年(前148)改称太守。 郡守官名。战国时代的郡均设于边地,主要是为了巩固边防,担负防卫边境的责任,有征发壮丁的权力,故郡的长官称为守,也尊称为太守。《韩非子·亡征篇》曾把“出军命将”和“边地任守”相提并论。战国时逐渐形成县统于郡的制度。秦汉时郡为县的上级政区,郡守之制仍旧。《汉书·百官公卿表》说:“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汉初沿置,“景帝中二年(公元前148年)更名太守”。一般仍通称郡太守为郡守。郡守对于一郡政务无所不统,是一种元首性的地方长官,其职掌以典刑狱、缉盗贼、制强豪为要务,边郡尤以拒寇为首要职任,而一年中重要行政活动又因季节而异:春日行县,劝耕农桑;秋冬考课属县政绩,上计于朝廷。汉代的郡守,其政务颇能推行贯彻,有的且有很好的治绩。究其原因,实由于郡守拥有下列基本而重要的权力:第一,有辟除本府属吏之权。汉代郡守佐官由朝廷任命,但郡守的属吏均可自行署置。这种对于属吏的自由任免之权,使郡守取得了本府属吏的控制权。第二,有控制属县行政的权力。县令长虽是中央署置,郡守不得更调,但遇其不称职时,则可置守令以摄理其事。郡守常简右曹吏权守属县令长而夺令长之权,郡守亦可自听县政,可擅治令长之罪而驱逐之;而平时又分部置督邮经常在外督察属县,由此可见郡守对于属县行政有绝对的控制权。第三,有向中央察举郡境吏民之权。汉制,郡守任职满一年后便有向中央察举吏民之权。此种察举,分为固定察举与临时察举两种。固定察举即孝廉察举制,临时察举则出于皇帝的特诏,诸如诏举贤良方正、直言直谏、茂才异等、文学明经、孝悌义行、勇猛知兵者均属此类。定期的和临时的察举均以郡守为举主。第四,有兵权与专杀权。关于兵权,《汉书·文帝纪》记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竹使符。”兵符用以发兵,《纪》言文帝与郡守分符,不与都尉分符,可知发兵之权在郡守而不在都尉; 《汉书·严助传》记会稽守距法不发兵,亦非都尉,可知西汉时郡的军民两政均掌于郡守,而以尉、丞佐太守分掌之。东汉时省都尉,故兵权更集中于郡守。郡守在特定情况下还有专杀之权。如有时因特殊原因,令太守得便宜从事或以军法从事。以军法从事,即可专杀。第五,有自设条教之权。与秦代南郡守腾自出法令一样,汉代郡守也可因地制宜自设条教,或劝农桑,或整齐风俗,或举办文化教育等各项地方事业。第六,有赏罚、司法及监察权。除郡守自行行施上述职权外,又置功曹,主选署功劳,议论赏罚,协助郡守执行赏罚权;又有决曹,主治狱及罪法事,协助郡守执行司法权;又有督邮以巡视属县,协助郡守执行监察权。第七,有支配地方财政之权。汉代政府的财源计有田赋、郡国公田、山海池泽、市租及其他杂调。郡守对于本府财政可自由支配,中央核审,唯有上计,而上计考课的审计法又相当粗疏,属于事后审查,且其审查手续为全部审查而非个别审查,故于郡守的财政权殊无多大影响。汉代刺史虽然位重权大,中央对于郡守,亦有严格的法令拘束,如刺史以六条问事,即专事纠察郡守,而且刺史行不得出界,兵不得擅发。东汉末期,又有婚姻三互之法,亦系中央用以箝制地方官者,太守的任用亦依此法。郡府的组织,除有尉、丞(或长史)等佐官外,属吏可分下列几类:属于右曹的有功曹史、五官掾、督邮;属于门下亲近之吏的有主簿、主记室史、奏曹、少府、门下督盗贼、门下贼曹、府门亭长、书佐、循行、干、小史;属于列曹的有户曹、比曹、时曹、田曹、水曹(都水)、将作掾、仓曹、金曹、集曹、漕曹、尉曹、贼曹、辞曹、决曹、医曹、属于散吏的有祭酒、议曹、从掾位、从史位;属于上计吏的有上计掾、史;属于学官的有文学掾、史;特设官有盐官、铁官、工官、服官、水官(陂官、湖官、云梦官、洭浦官)、铜官、木官、桔官、圃羞宫、牧师官、楼船宫、发弩官。诸郡虽未必全置,但足见其组织之庞大。三国承汉,每郡置太守一人,掌统郡事。晋代郡皆置太守,河南郡为京师所在,则称为尹。东晋建都建康,地属丹阳,故置丹阳郡如西晋河南尹之职。宋齐梁陈外郡均置太守,丹阳置尹,与晋制同。北朝诸代于京师亦皆置尹,外郡置太守。北魏于州郡县分别置三刺史、三太守、三令长、太守不临民。这样无异于省废了郡一级建置而使地方制度变成为州县二级制。不过此制的实行,为时不久。北齐外郡亦置太守,北周孝闵帝元年(公元557年)九月,改太守为郡守。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郡守与汉代相比,其职掌有所演变。汉代郡守掌治一郡,无所不统,而以治民为要务。三国时,经常有战争,自不免有军事第一的趋势。晋武帝时力谋恢复汉代旧制,州刺史以监察为职,而以郡为行政的重心。唯永嘉之乱以后,历东晋南北朝,战乱濒仍,惟以军事为重,郡守制度遂有所改变,太守往往加将军、加督、加节、且置军府,因此其属官有郡官与郡军府两个系统;有时且因军事的需要而有合二郡置一太守之制。至南北后期新增之,州日多,郡守的职权已为州刺朝所夺。隋文帝统一全国后,迳直废除郡的建置,以州统县,郡守之名遂废,此后即以州刺史代郡太守。惟隋炀帝及唐玄宗时一度仍用郡太守之名,不久均复旧。至宋代改设知府,俗称太守,不过是借用古官名而已。又,汉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令王国之相治民如郡太守,于是郡守,国相名虽异而职掌实同。三国时魏的王国亦沿汉置相,职如郡太守。蜀吴虽有封王之制,似不立国。晋与南北朝王国仍相当于一郡,置内史,职如郡太守。隋唐以后,王国始不再成为地方政区的一部分。参见“王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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