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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即1年交税粮3次,每次都有最后时限,到限不交者治罪。《元史·刑法志一》: “诸郡县岁以3限征收税粮,初限十月终,中限十一月终,末限十二月终。违者初限笞40,再犯杖80,但结揽及自愿与结揽人等,并没入其家财,仍依元科之数倍征之。若不差正官部粮,而以权官部之,或致失陷及输不足者,达鲁花赤管民官同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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