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亚元私运纸牌赌具案
此案发生于1914年初。平民郑亚元将一担货物送到广东省永安县城的曾荣华店中。曾某发现货担内装运的是纸牌和其他赌具,遂拒绝接纳。于是两个人便争执起来,后惊动街警,将郑亚元拘留审查。在审查中据郑某称,此货是由中心坝的温贺氏托他转交曾荣华店,自己并不知是赌具。而曾荣华否认曾购买此货,并举出自己拒纳货物的事实,还找左右店邻和街警作证。后来办案人员发现该货上系有一标签,上面写着“内件交曾荣华转交蓝塘庆记收”等字样。于是警方追查到蓝塘市,但市内并无庆记店号。此案情节复杂,广东永安县审检所将其移交广东高等审判厅办理。该厅认为:不管货物是谁买的,郑亚元“显系肩挑赌具”,这一事实已经确凿。但查照刑律关于赌博罪的法条共七项,其内容无贩卖、贩运、私藏的规定。若适用总则第十条,则此项赌具“显系犯禁之物,置而不问,恐涉轻纵”。至于是否定罪,定何种罪,广东高等审判厅也有些含糊。于是呈请大理院斟酌。1914年2月19日大理院下达司法解释指出:赌具并非禁制品,参照《暂行新刑律》第二百七十六条的但书,就可明了。因此“单纯贩卖、贩运、私藏者,自非犯罪行为”。依据大理院的解释,郑亚元被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