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应龙不恭兄弟案
南宋年间,有民邹应龙曾经无理投诉其兄,被县衙驳回。而且书判之中已示惩戒之意。不久,其兄邹应祥以不恭之罪名,其弟邹应麟以不友之罪名,同时对邹应龙提起诉讼。称邹应龙曾经“紾兄之臂而夺之食”,“挥肱以折其齿”,“执梃以叩其胫”。据查,邹应祥曾收养邹应龙之子,如同对待亲生儿子一般,但不幸短命而死,后又抚养邹应龙之女,并为其操办婚事。为兄如此,不可谓之不善,但邹应龙竟不念天理,不恭其兄。而且,邹家尚有老母健在,已年逾六十,邹应龙贪财宠妻不孝母亲。后邹应祥、邹应麟兄弟二人唯恐使老母伤心,故而欲意撤回起诉。但知县认为,“以恩掩义者,兄弟之至情也,明刑弼教者,有司之公法也,二者不可偏废”。邹应龙“不孝于母,不恭于兄,不友于弟,举天下之大恶”,其罪难以宽恕,从轻判处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