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伤员罪在战场上负有救护职责的军职人员,故意遗弃伤员,情节恶劣的行为。特征:(1) 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2) 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弃伤员,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指在战场上,对有条件抢救的伤员故意不予抢救,或对已抢救下来的伤员故意丢弃的行为。对非战负伤的军职人员或者敌方伤员的遗弃行为,不构成本罪。情节恶劣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果战斗极端危急,确无条件把伤员抢救下来,或抢救下来无力救治等,不构成本罪。(3) 主体是对抢救伤员负有直接责任的军职人员。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救护人员或指挥人员。(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伤员罪在战场上负有救护任务的现役军人,故意遗弃伤员,情节恶劣的行为。军人违反职责罪之一。其特征是:(1)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军队的作战利益和伤员的人身权利。(2)犯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职责,实施了遗弃伤员,情节恶劣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4)犯罪主体必须是对抢救伤员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