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种。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此条规定应当注意: (1) 是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产生的责任。遗失是指非基于所有人、管理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了对高度危险物的占有;抛弃是指基于所有人、管理人本人放弃对高度危险物的所有权、管理权而丧失对其的占有。前者属事实行为,遗失的结果是使高度危险物处在无人监管、控制的状态;后者则属单方的处分行为,所有人、管理人处分有危险属性财产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危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无论遗失还是抛弃,其后果是相同的: 使具有固有危险属性的高度危险物成为无人监管、控制的危险源,给他人及公共安全带来巨大的危险。因此,因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承担责任。(2) 因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承担责任,这没有疑问。但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交由他人管理期间,管理人没有尽到对高度危险物的高度注意义务,而致高度危险物遗失、抛弃的,再由所有人承担责任则对所有人并不公平,理应由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所有人对此损害后果有过错的,应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